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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合约解除时,已完成成果的版权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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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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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合约解除时,已交付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应如何分配?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或编剧聘用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双方最关心的通常有两个问题:酬金的退还及已交付工作成果著作权的归属。合同履行期间,编剧收取了委托人的酬金且交付了一定的工作成果。无论工作成果是否被委托人验收确认,也不管合同因何解除,
双方如果就工作成果著作权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依法应如何分配?2017年6月7日,甲乙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主要约定甲聘请乙负责某电视剧编剧工作,甲同意以每集10万元支付乙酬金,40集共计4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于2017年6月16日向乙支付了合同第一笔稿酬40万元。2017年8月7日,乙向甲交付该剧故事大纲。此后,双方发生纠纷。
乙诉请解除合同,要求甲支付剩余酬金及违约金。甲反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乙退还第一笔酬金,故事大纲著作权归甲所有。一审法院未支持甲故事大纲著作权归其所有的诉请,理由是:涉案合同已经解除,并已支持甲要求乙返还已支付的第一笔40万编剧酬金诉讼请求,涉案剧本故事大纲的著作权不应归甲享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
确认涉案合同解除,甲应支付乙违约金,故事大纲著作权归甲所有。本文讨论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在解除时,已经交付的工作成果的著作权的分配规则。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在合同解除时,委托人收回酬金,放弃故事大纲著作权,实际上故事大纲的著作权归编剧。二审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同为解除,委托人获得故事大纲著作权,编剧取得第一笔酬金,无需退还。
根据前述裁判结果,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解除时,委托人与编剧对酬金与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只能二选其一,不可兼得。对委托人而言,如果主张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就应该放弃已付当期酬金,对编剧而言,若主张酬金,则应放弃工作成果的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已经解除之后对合同已经履行部分的处理方式。具体而言,编剧已经创作出故事大纲,工作成果已经产生,合同无法恢复原状;双方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均无意再继续履行,合作及信任关系已经破裂,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必要,而且基于剧本创作的特点,也无补救措施可供选择。所以,甲乙双方的诉请其实都是赔偿损失,即在合同已经履行,无法恢复原状也无补救措施必要的情形下,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如何确定损失的赔偿。具体到甲乙双方的履行情况,甲向乙支付第一笔酬金,乙交付第一期工作成果,即故事大纲。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
甲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酬金,合同目的及主要权利是获得剧本或其他工作成果的著作权;乙的主给付义务是创作剧本并让渡著作权,合同目的及主要权利是获得酬金。甲支付酬金与乙创作剧本及让渡剧本著作权之间具有对待给付的关系。换个角度看,也可以理解为甲的酬金转化为剧本的著作权,亦即甲支付第一笔酬金,
乙收取后以提供智力性劳动的方式将其转化为故事大纲及其著作权。在合同解除时,甲的损失是支付了第一笔酬金,如果乙将该笔酬金退还给甲,则甲的损失已经可以得到合理弥补;如果甲要求故事大纲著作权由其享有,那么在其支付第一笔酬金后已经获得了等价利益,在该笔交易中并无损失,在其已经获得故事大纲著作权时,无权再主张酬金返还。
假定甲两项请求均可得到支持,即乙退还第一笔酬金,甲也得到当期工作成果故事大纲的著作权,等同于甲未支付任何费用无偿取得故事大纲著作权,而乙创作故事大纲并将其著作权让渡给甲,提供智力劳动却未获得任何报酬